第3章[1/2页]
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为凭。
甲方:乙方:(签章)(签章)
年月日年月日
注1:带的为选择性内容。
注2:第七条的(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,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,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和归还作品原件,并按该报酬的%向甲方支付赔偿金,)。这一段一般指出版社组织或约作者撰写的专有文稿,如不出版也要付酬和赔偿。
注3:第十一条的按版税付酬,现在很多出版社出版文艺类书多采取元(图书定价)x%(版税率)x实际销售数。
其实这样做也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造成的,出版社现在出文艺类书多按版税付酬,而签约时作者一般又希望出版社能多印,即可多挣版税银子又可把自己的书铺满全国各个角落,当然这也是作者对自己的作品充满信心。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并不如人意,多印的书销不出去,被书店退回来积压在出版社的库房,造成出版社不小的损失,所以本着利益共享,风险共当的原则,按实际销售的数量付作者版税。在这一方式上,还要请作者多体谅一下出版社的难处。
注4:第十二条当版税按印数付酬改成按实际销售数付酬后,版税付酬时间被改成每半年付一次。
另:此合同为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合同样本,各出版社具体操作时,往往根据不同内容的书稿做不同的删减增加。
以下作者为甲方(授权方)出版社(商)为乙方(出版方)
一、授权模式1.目前大多数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写的是: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,“在全球范围内”出版、发行该作品。
说明在版权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,此款明显不合时宜。因为作者的书稿可以同时授权大陆以外的地区出版,如台湾、韩国甚至美国。这样,一部书稿可以卖好几份价格。
一般授权地区只针对某一特定领域,而不可泛称,否则吃亏的是自己。
2.同样,还有这样的条款:“乙方拥有本作品的全部著作权,包括:电子出版物、中文简体版权、繁体海外版权及外文本等。”
说明在阅读形式日益多样的今天,此款有“斩草除根”之嫌。一部作品的专有著作权所衍生出的权益很多,除上述所说的:“电子出版物、中文简体版权、繁体海外版权及外文本”外,还包括报刊转载权、文摘权、演绎展览权、播放表演权、广告租型权、俱乐部专销版权,以及摄制电影、电视、录象作品权,甚至包括新近出现的手机阅读、电子阅读权等众多权益形式。
所以,作者在签定此项条款时,须为日后着想,千万别以为“孩子”给别人了,你就不是他“爸爸”了。不论“孩子”的“新爸爸”是谁,你始终和这“孩子”有“血缘关系”的。
对策:针对上述两项,通常的合同条款应如下(或类似如下形式)签定: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,“在中国大陆地区以中文版简体版平面印刷(或图书)形式出版、发行该作品。除本合同所授权利外,甲方保留该作品的其他权利。”
“甲方保留该作品的其他权利。”除了以上所述相关权益外,还包括:缩写本、摘编本、选编本。
二、授权期限老的出版合同会是10年的期限。大部分是5年期限。但是针对特殊作品,可特殊对待,有1年的合同期限,通常是3年的出版期限。
建议:对于一次性买断的作品,建议只签定3年期限。
三、稿费模式稿费有版税、买断以及字数加版税的形式。作者容易忽略的有:1。出版方在签定版税时,会以销售数为结算稿费的标准;说明作者在签定版税时,尽量争取印数稿酬(目前绝大部分出版社是以印数稿酬结算稿酬的),即,版税=出版物实际定价x印数x版税率如果按销售数作为结算稿费的标准,日后的稿费结算可能会很麻烦,出版社会以实际回款来结算。如果你的书发出去了,也卖掉了,但销售商一年不回款,出版社会以此名义拖欠稿酬。弄不好,你得查询发行部的明细帐,此类稿款被戏称为:“狗屁帐”!
2.出版方在买断时,不注明是税后还是税前;说明
两字之差,有可能你的稿费会白白损失好几千。如果是买断,建议注明是税后稿酬,尤其是与文化公司合作,更应该小心。
对策:出版社扣除作者个人所得税是法定的,无可厚非。因此,在与出版社合作时,如果在签定合同时,没注明是税前还是税后,可以采取这种方法抵消个人所得税(20%)。那就是开等额普通发票抵消(一般名义是:设计费),当然最好在签定合同时就说清楚。
另一种普遍的做法是:增加作者的数量,平均摊。或作者是以团体出现。形式有设立编委会;在前言或后记里增加作者名单。
作者的稿费本来就不多,再扣20%的个人所得税,实在残忍!
3.出版方在签定字数稿酬时,不注明是实际字数还是版面字数;说明
实际字数和版面字数相差甚远。一本实际字数(以bs四、违约条款违约条款包括:稿费支付日期;书稿未按时出版1.稿费支付日期通常合同里都有:“自本作品出版后xx月内结清稿酬”,但是很少看见后面有违约条款,那就是,如果在约定的“xx月”后未结清稿酬,出版方应如何处理的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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